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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业务条款(AGB)

通用业务条款(AGB)

Veyra Robotics GmbH 面向企业客户(B2B)的合同条款。

本通用业务条款适用于 Veyra Robotics GmbH 向《德国民法典》第310条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提供的所有交付、服务和报价,涵盖从咨询、交付与集成到维护、服务及机器人即服务(RaaS)的全过程合作。

本条款仅适用于企业客户(B2B)。合同语言为德语;仅德语版本具有法律效力,此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约束力。

第 2 版 · 自 2026 年 10 月 9 日起生效

1

适用范围

1.1

本通用业务条款(AGB)适用于 Veyra Robotics GmbH(以下简称“Veyra”)向《德国民法典》(BGB)第310条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公法法人以及公法特别财产提供的所有交付、服务和报价。

1.2

本条款尤其适用于机器人系统、自动化解决方案、软件、人工智能应用、机器人即服务模式(RaaS)、咨询服务、集成服务、培训、维护和服务的销售、租赁与提供。

1.3

客户与之不同、相抵触或补充性的通用业务条款,仅在 Veyra 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适用时,方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1.4

本条款同样适用于与同一客户未来的业务关系,无需再次提示。

2

合同标的与服务范围

2.1

合同标的为 Veyra Robotics GmbH 在相应报价、订单或项目合同中所描述的交付与服务。

2.2

服务尤其可包括机器人系统及自动化解决方案的咨询、方案设计、选型、采购、租赁、交付、集成、调试、培训、维护、远程维护、项目陪伴以及运营。

2.3

关于技术特性、性能数据、作业范围、运行时间、容量或其他产品特性的说明均基于制造商资料,仅用于服务描述。保留轻微技术偏差。

2.4

Veyra 居间提供或集成第三方供应商服务的,依据相应制造商及许可条件进行。

2.5

在项目实施期间变更服务范围须经书面约定,并可能产生额外费用以及交付与履行期限的调整。

3

合同的订立

3.1

Veyra 的报价为可变更且无约束力,除非明确标注为具有约束力。

3.2

合同在客户以书面形式接受报价并经 Veyra 随后发出订单确认后成立。

3.3

书面接受尤其包括已签署的报价、电子邮件确认、数字签名以及援引相应报价的书面订购。

3.4

口头附属约定、变更或补充须经 Veyra 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3.5

如存在法律、技术或经济原因致使无法接受订单,Veyra 有权不说明理由而拒绝订单。

4

价格、预付款与付款条件

4.1

所有价格均为净价,另加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4.2

除另有约定外,发票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 14 个日历日内全额无扣减支付。

4.3

在项目开始前或订购硬件前,Veyra 有权要求支付最高为订单金额 50% 的预付款。硬件交付或项目服务的开始可以预付款到账为前提。

4.4

对于订单金额超过 25,000 欧元的项目,Veyra 可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合理的分期付款。

4.5

对于按客户需求采购的机器人系统、软件许可或特制产品,无论客户实际调用或使用与否,均应支付全额价款。

4.6

套餐价格、试点项目、集成套餐、培训套餐或其他一揽子服务套餐,均以相应报价中所界定的服务范围为准。额外服务、变更需求或额外工作量将按 Veyra 当时有效的费率单独计费。

4.7

对于机器人即服务(RaaS)、租赁、服务或维护合同,只要约定的系统与服务按合同提供,约定的月度或周期性费用即应支付,与实际使用量无关。

4.8

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以外提供的服务,尤其是现场出勤、特别服务、加急服务、个别软件调整或客户专属开发服务,可单独计费。

4.9

除非明确另有约定,差旅、住宿、运输、寄送、关税、进口以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附带费用将另行计入发票。

4.10

仅在客户的反请求已经生效确定或已获 Veyra 承认的范围内,客户方有权抵销或行使留置权。

4.11

发生付款迟延时,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的法定迟延利息。此外,对于每一次合理的催款,Veyra 有权收取 50.00 欧元的固定处理费。保留主张更高损失的权利。

4.12

由 Veyra Robotics GmbH 交付的货物、机器人系统、组件、软件许可及其他交付与服务标的,在相应业务关系产生的全部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仍为 Veyra Robotics GmbH 所有。在所有权完全转移之前,客户无权就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设定质押、为担保目的转让所有权或为第三方设定其他权利。

如客户经催告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Veyra Robotics GmbH 有权索回或取回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此外,在技术上可行且法律上允许的前提下,Veyra Robotics GmbH 保留在未结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暂时限制或暂停对基于软件的功能、云服务、远程维护服务或其他数字附加服务进行访问的权利。

主张其他法定或合同权利的权利不受影响。

5

取消条件与项目终止

5.1

客户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取消订单。已提供的服务、已发生的项目工作量、差旅费、第三方服务以及为客户采购或订购的硬件,均应全额支付报酬。

5.2

如在下达订单之后、项目开始之前取消,Veyra 有权收取订单金额 15% 的固定处理费,但至少为 500 欧元。

5.3

如在项目开始之后取消,截至取消之时已提供的全部服务应按约定报酬结算。已支付的预付款将予以抵扣。

5.4

对于按客户需求采购、配置、编程或调整的机器人系统、软件组件及配件,订购后不得取消。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客户承担。

5.5

已约定的现场预约可在预约日前 7 个日历日之前免费改期。如更短时间内取消,Veyra 保留就已产生的人员、差旅及准备费用计费的权利。

5.6

已开始的服务在已完成工作的范围内视为按合同履行,客户应予支付报酬。

6

交付期限与迟延

6.1

交付与履行期限仅在经 Veyra Robotics GmbH 明确书面确认时方具约束力。

6.2

所有期限均以上游供应商及时供货以及客户及时配合为前提。

6.3

因不可抗力、官方指令、供货短缺、罢工、技术故障、客户配合缺失或其他非 Veyra 所应负责的情形导致的延误,将适当顺延约定期限。

6.4

因交付或履行延误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排除,但基于 Veyra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6.5

在对客户合理的范围内,允许部分交付与部分履行。

7

成果权利与使用权

7.1

由 Veyra Robotics GmbH 开发的所有方案、方法、软件调整、编程、文档、培训资料、项目资料、集成方案及其他工作成果,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均仍为 Veyra Robotics GmbH 的知识产权。

7.2

在完全支付约定报酬后,客户获得一项简单的、不可转让的使用权,可将项目范围内提供的工作成果用于自身经营目的。

7.3

向第三方转让、复制、发布、推广或由第三方使用,须事先获得 Veyra Robotics GmbH 的书面同意。

7.4

在项目过程中产生或进一步发展的通用专有技术、方法、流程和经验,Veyra 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其他项目和客户。

8

瑕疵请求权

8.1

Veyra 的交付和服务适用关于瑕疵请求权的法律规定,但须遵守以下约定,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强制性法律规定另有要求。

8.2

客户应在交付后立即检查所交付的货物,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以文本形式通知可识别的瑕疵;隐蔽瑕疵应在发现后立即通知。《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不受影响。

8.3

对于新交付的机器人、充电站、配件及其他硬件,瑕疵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自交付起十二个月。补充履行、减价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其他方面不受影响。

8.4

对于明确标明为二手或演示设备的货物,诉讼时效为自交付起六个月。Veyra 在合同订立前告知客户货物的已知状况,特别是使用痕迹和功能限制。明确约定的品质特征仍具决定性。

8.5

对于承揽性质的服务,特别是机器人系统的安装、配置、建图、系统集成和调试,诉讼时效为自验收起十二个月;法律强制规定更长期限的除外。验收通常以双方签署的验收记录为证。如客户在收到完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说明至少一项瑕疵而拒绝验收,或客户已将系统投入生产使用,则视为已验收。

8.6

对于单独委托的维护和维修服务,诉讼时效为自验收起十二个月。对于持续性维护和服务合同,服务范围、维护间隔、响应时间、期限和报酬以相应合同为准。客户直接与制造商或其销售合作伙伴签订维护合同的,适用其条款。

8.7

在租赁、试点和机器人即服务(RaaS)合同中,Veyra 在合同期内于合理期限内消除所提供系统的瑕疵。对于合同订立时已存在之瑕疵的无过错责任(《德国民法典》第 536a 条第 1 款第 1 种情形)予以排除。

8.8

软件、云应用、数据传输、设备监控、车队管理和数据分析适用各自约定的使用条款。可用性、维护窗口、技术前提、数据处理和服务等级以相应的服务说明为准。

8.9

损坏或功能受损仅因正常运行磨损、操作不当、非按规定使用或外部影响所致,且不可归因于风险转移时已存在的瑕疵或 Veyra 应负责的义务违反的,不存在瑕疵请求权。这尤其适用于清洁刷、过滤器、拖地组件、轮子、电池及类似易损件的正常磨损。

8.10

制造商自愿提供的保证依各制造商的保证条件,在法定瑕疵权利之外另行适用。Veyra 仅在明确约定时才承担自身的保证。

8.11

缩短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故意或重大过失、恶意隐瞒瑕疵、所承担保证的范围以及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请求权。关于供应商追偿的法律规定(《德国民法典》第 445a、445b、478 条)不受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其他方面适用第 9 条。

9

责任

9.1

对于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以及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而产生的损害,Veyra Robotics GmbH 承担无限责任。

9.2

在一般过失情形下,Veyra 仅就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基本义务)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责任以合同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害为限。

9.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Veyra 的责任在金额上以相应订单金额为限,但每一损害事件最高不超过 250,000 欧元。

9.4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Veyra 不对间接损害、后续损害、生产停顿、营业中断、数据丢失、利润损失或其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9.5

客户仍对所交付机器人系统的安全和合规使用负责,尤其包括遵守所有适用的劳动保护、数据保护、机械、人工智能及运营法规。

10

保密与数据保护

10.1

双方合同当事人承诺,对其在业务关系中获知的所有技术、商业、组织及其他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仅用于相应项目的实施。

10.2

保密信息尤其包括商业及营业秘密、技术图纸、源代码、流程说明、生产数据、安全方案、客户数据、定价、项目资料以及关于所使用的机器人、软件和人工智能系统的信息。

10.3

保密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继续有效,期限为五年。

10.4

个人数据的处理仅在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尤其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前提下进行。

10.5

在客户处进行的照片、视频或影像拍摄,Veyra 仅可在事先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制作和发布。

11

合同期限与终止

11.1

合同期限以相应的报价、项目合同或服务合同为准。

11.2

一次性的交付、咨询或集成服务在约定服务完全提供后结束。

11.3

维护、支持、服务及机器人即服务(RaaS)合同,如未由一方当事人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于合同期满时终止,则各自延长十二个月。

11.4

因重大事由进行非常解约的权利不受影响。

11.5

合同终止时,截至终止之时已提供的全部服务、已发生的费用、已订购的组件以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费用,均应由客户支付。

11.6

在租赁、融资租赁或 RaaS 模式下,所提供的系统须在合同期满后立即以良好状态返还给 Veyra。

12

最终条款

12.1

排他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

12.2

所有服务的履行地为 Veyra Robotics GmbH 的所在地。

12.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因合同关系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为莱比锡(Leipzig)。

12.4

对本条款的变更、补充或附属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本书面形式要求的取消亦须采用书面形式。

12.5

若本条款的个别规定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规定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承诺以在经济上尽可能等值且法律上允许的规定替代无效的规定。

12.6

客户对 Veyra 的债权转让须事先获得 Veyra Robotics GmbH 的书面同意。

修订记录

第 2 版 · 2026-10-09
新增第 8 条瑕疵请求权(检验义务、新设备与二手设备的诉讼时效、带验收的集成、维护、租赁/试点/RaaS、云服务、磨损、制造商保证)。责任条款现为第 9 条;原第 9–11 条改为第 10–12 条。
第 1 版 · 至 2026-10-08
首次发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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